國民旅遊卡,什麼是國民旅遊卡
如何才能取得
有什麼折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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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的國旅卡 一年有多少額度可用阿? 【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九十三學年度(93.08.01~94.07.31)補助費及休假日數規定如下: |
一、連續任教職滿三年以上者,給予休假十四日,休假補助費為一萬六千元整。 |
二、連續任教職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給予休假七日,休假補助費為八千元整。 |
【職員】:九十三年一月至十二月,如強制休假天數為十四天者,補助費為一萬六千元,如強制休假天數為七天者,補助費為八千元。 |
*補助費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放寬不限於強制休假天數內始可請領。 |
◎欲申請補助使用原則重點如下: |
一、消費必須使用國民旅遊卡。 |
二、消費日期需為公務人員請休假日期,(亦即,在週一至週五請休假,且請假要連跨二日),週六或日消費不能核銷(第六點除外)。 |
三、需異地消費-高雄市以外之地方。 |
四、需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消費才可核銷。(合格之特約商店請逕上國民旅遊網 http://travel.nccc.com.tw/text/index.htm 查詢。) |
五、需隔夜消費,要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才可: |
1.旅行社二天以上之行程一筆即可。(預購型交易) |
2.住宿一筆即可。 |
3.一般消費要有兩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休假日)之刷卡交易。 |
以上消費日期除預購型交易外,皆須在休假日刷卡,始為合格交易。 |
六、連續非假日休假前後一日之交通費用(含自行開車之油料費),得併入補助範圍內。 |
http://www2.nsysu.edu.tw/person/htm/travel_note.htm
錢從哪來的阿?
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院授人考字第0910046092號
主旨:修正「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名稱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及修正第五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順利推動休假改進措施,各機關應參酌實際工作需要,對現有人力作妥適調配,貫徹實施職務代理制度,以維服務品質,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二、有關休假補助費之核發,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改進措施所稱「異地消費」係指公務人員前往所服務之機關(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旅遊消費;所稱「隔夜消費」係指於週一至週五休假連跨二日以上,並具下列「國民旅遊卡」支出方式之一者:
1.具旅宿類之刷卡支出。
2.購買旅行業所售二日以上套裝旅遊產品之刷卡支出。
3.連跨二日以上之休假日,具有二筆(含二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之刷卡支出。
(二)、連續休假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停止上班上課時,實施休假公務人員如已啟程從事旅遊者,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以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
(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機關之公務人員,如週六、週日為正常上班日,其於該二日請休假者,視同週一至週五期間之休假。
(四)、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規定之連續休假前後一日之交通費用,考量實際需要,得併入強制休假補助範圍內。
(五)、有關一月至十一月份休假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完成請領事宜;十二月份休假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得以取得單據之時點辦理核支事宜,惟請領期限不得逾次年二月五日。
三、各機關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之發放及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核銷相關作業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改發國民旅遊卡持用作業規定」辦理。
四、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改發國民旅遊卡持用作業規定」各一份。
B.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第五點: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前往服務機關(構)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異地且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採「實報實銷」方式,按消費之金額,核實補助,全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應休假日數未滿十四日者按比例核發,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以上述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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